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7條 法規: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mg/L。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320mg/L。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