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前項徵用,如有展延期限之必要,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第一項徵用,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徵用,並發給解除徵用書。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6-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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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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