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9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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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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