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8條 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