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3條 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3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