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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