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4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業務專責單位,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定組織圖與職責分工,並置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推行感染管制相關事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