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7條 法規: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7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轄區內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作業情形;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助或進行查核。前項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