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4條 法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4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逾期繳納徵收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至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