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2條 法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2條 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前項預防接種之範圍,包括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