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7條 法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