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6條 法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6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期間。二、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不足,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