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1條 法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1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