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第4條 法規: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4條 衛生單位護理人員執行預防接種場所如下:一、衛生主管機關及所屬衛生所(室)、各級學校。二、經立案之護理之家、老人照護及安養機構。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