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生物安全實驗室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屬第三等級、第四等級者,為高防護實驗室。前二條實驗室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