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感染性生物材料:指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定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
- 第3條病原體,依其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分為四級危險群:一、第一級:大腸桿菌K12型、腺相關病毒,及其他通常不影響人體健康者。二、…
- 第4條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陽性檢體,因遭濫用或洩漏,而對公共衛生及社會安全具有嚴重危害之虞者,為管制性生物材…
- 第6條生物安全實驗室,依其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分為四等級(Biosafetylevel);其等級及操作之感染性生物…
- 第7條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依其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分為四等級(AnimalBiosafetylevel);其等級及…
- 第8條生物安全實驗室及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屬第三等級、第四等級者,為高防護實驗室。前二條實驗室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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