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陽性檢體,因遭濫用或洩漏,而對公共衛生及社會安全具有嚴重危害之虞者,為管制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管制性生物材料者,為管制作業場所。管制性生物材料,及其他非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病原體、生物毒素、陽性檢體,其細項、品類、管制總量、包裝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