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第32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恢復實驗室、保存場所運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