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第26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管制作業場所應保存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紀錄至少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