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就符合下列資格者,委託為受託檢驗機構:一、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檢驗方法。二、經實驗室能力試驗合格。三、通過與委託檢驗項目及方法相當等級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檢測。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受託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