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4條 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於期限內,其名稱、住址、負責人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中央主關機關;有歇業、停業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應自歇業、停業或喪失能力之日後十五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之一部或全部檢驗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