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1條 除本法第一類及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檢體外,檢驗機構於完成檢驗報告後,檢體應保存至少三日,始得銷毀。但分離之病原體、經確認內含病原體或其抗體之切片、血片、血清或血漿檢體,應保存至少三十日始得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