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3條 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症狀項目。二、地方主管機關人員發現前款症狀項目之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應填寫症狀通報報告單,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