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9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9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非消耗性質且徵用未滿三十日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徵用達三十日以上者,其連續徵用每滿三十日,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完成消毒之非消耗性財物,並應歸還被徵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