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12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相關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