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第2條 法規: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傳染病之危險群或特定對象,實施檢查:一、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二、結核病。三、梅毒。四、淋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時,應同時公告其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