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6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檢疫單位得於港埠設檢疫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健康之監視。二、運輸工具之檢疫。三、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之監測。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