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35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六章 國內港埠檢疫 第35條 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