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33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五章 港區衛生 第33條 檢疫單位為防範傳染病傳入、出國(境),得於港埠區域或運輸工具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