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32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五章 港區衛生 第32條 港埠內各機關(構)應維持港埠區域內衛生安全,並應執行或配合相關衛生措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前項所規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