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規則 第20條 法規:港埠檢疫規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三章 人員檢疫 第20條 為防範國際間傳染病之流行,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一、提供黃熱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或其他國際預防接種服務。二、提供預防瘧疾或其他傳染病之藥品。前項業務,得委由相關機關或醫療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