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運輸工具應接受檢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供軍用。二、僅航行於國內港埠間。三、在二十四小時內無人員上下及貨物…
- 第9條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一、船舶名稱、呼號及航次…
- 第10條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一、船舶健康聲明書。二、航程表。三、船舶衛…
- 第11條船舶於駛離國際港埠前,應經檢疫單位許可,始得辦理出港及結關申報手續。檢疫單位依第九條通報內容,認為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
- 第13條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登船檢疫:一、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
- 第14條應於檢疫單位指定之地點接受登船檢疫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疫單位許可者,得先行進港再接受登船檢疫:一、因氣候惡劣、登…
- 第15條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航空器,於本航次飛航途中發現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負責人應即向檢疫單位…
- 第16條接受登船(機)檢疫之運輸工具,船(機)長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下列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依檢疫單位要求,於進港前對…
- 第17條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依檢疫單位指示,辦理下列事項:一、至指定之檢疫地點或後續適當處理之港埠接受檢疫。二、進行必…
- 第18條運輸工具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檢疫單位得對運輸工具及載運之人員、物品進行隔離措施。前項運輸工具未經檢疫單位許可前,其載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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