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4條 法規: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4條 審議小組審議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應依下列補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一、飲食物品:原購置價格。二、動物: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評價標準;未定評價標準者,參酌農業主管機關查估標準或市價。三、動物屍體:實際處置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