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8條 法規: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8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審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償費用之撥付手續。但申請人對補償費用之審定結果不服者,不在此限。前項服務機關(構)給付補償費用,得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列為損費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