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6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受理或資料齊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受理後因申請人提具之資料不全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