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7條 針具服務處所應張貼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標誌;針具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配戴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