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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目
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12條
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
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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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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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機構與其人員及第五條第二項人員,執行針具服務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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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管制…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同儕教育人員:指曾有使用毒品經驗,經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藉由其對毒品施用者之同理心及相關施用行為…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對使用針具施用毒品者,提供下列針具服務:一、針具之提供。二、針具之交換。三、針具之回收。
第4條
前條之針具服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並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提供經費補助。
第5條
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辦理針具服務。地方主管機…
第6條
提供針具服務時,應同時辦理下列服務:一、實施衛生教育:預防血液傳染病、避免隨意丟棄廢棄針具及其他相關事項。二、提供服務資…
第7條
針具服務處所應張貼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標誌;針具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配戴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機構與其人員及第五條第二項人員,因職務或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服務對象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9條
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機構與其人員及第五條第二項人員,提供針具服務之情形,得予查核。前項查核,包括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受…
第10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機構與其人員及第五條第二項人員,於執行針具服務時,因司法或警察機關查緝而影響針具服務推動者,得報請地方主管…
第11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機構與其人員及第五條第二項人員,執行針具服務著有績效者,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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