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5條 法規: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5條 機關(構)及場所應訂定員工感染管制教育訓練計畫,並依計畫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留存訓練證明文件備查。機關(構)及場所新進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在職員工每年應接受至少四小時感染管制課程,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八小時感染管制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