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健康檢查,其分類如下:
一、聘僱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依本法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及期滿轉換許可時,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二、母國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於入國前,至認可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三、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
因故未能依限完成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四、定期健康檢查:受聘僱外國人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或入國後,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至指定醫院辦理之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