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二章 儲備及調度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防治需要,得調用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調用總量以不超過地方主管機關儲備量二分之一為原則;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前項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以新品歸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