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四章 屆效處理 第15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儲備之防疫物資,應定期維護,並為必要之抽驗,已逾標示效期者,不得計入儲備量管理。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之性質,以下列方式處理:一、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二、贈與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供作非防疫用途。三、依防疫物資之殘餘價值更換新品或變賣。四、銷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