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三章 通報及查核 第14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各級單位之防疫物資進行查核。查核發現缺失,應予輔導改善。相關機關(構)、團體、醫療機構應配合查核,不得有拒絕、虛報或隱匿情事。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於事前告知被查核者;執行時,該管人員應主動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查核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