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第2條 法規: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2條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