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第1條 法規: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條 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