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6條 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6條 感染者應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負照顧責任,不得無故拒絕。前項親屬無照護能力,且感染者有安置、安養或長期護理之必要,並符合收治條件者,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感染者為唯一理由,拒絕提供服務。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服務感染者,得洽請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