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4條 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4條 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