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3條 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3條 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