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6條 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6條 醫事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篩檢及預防工作;其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