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3條 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3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程序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得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