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3條 法規: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第3條 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